目前,本港並無立例管制醫療儀器的進口和銷售事宜。
為保障公眾健康,當局在2003年7月發出題為《醫療儀器的規管》的諮詢文件中建議設立按風險評級的架構,以規管醫療儀器的供應事宜。擬議架構與全球協調醫療儀器規管專責小組的建議大致相符。這個制度收納在安全、品質和風險管理方面獲國際認可的最佳做法,並同時具備規管日新月異的醫療科技所需的靈活性和能力。
在法例尚未制定之前,當局設立了名為醫療儀器行政管理制度的行政管理制度,以利便相關各方順利過渡至長遠的法定規管模式。衞生署轄下的醫療儀器科,負責這個制度的運作。
醫療儀器行政管理制度有以下特點:
醫療儀器行政管理制度的詳情,載於下列結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