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行政管理制度动向

医疗器械行政管理制度动向

致本地制造商关于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仪器注册证》的通知

2018年05月31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总局)现已认同由医疗仪器管制办公室发出的以下两类证书为《原产地销售核准证明》:

  1. 医疗仪器行政管理制度(管理制度)下的医疗仪器《表列证书》,而该制造商位于香港;
  2. 《致总局证明书》(如有关仪器不在管理制度的涵盖范围)。

如本地制造商有意为其生产的医疗仪器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仪器注册证》,可使用《表列证书》或《致总局证明书》作为其中一项申报资料。

现时管理制度表列的范畴包括II至IV级的一般医疗仪器和D级的体外诊断医疗仪器。办公室会发出《致总局证明书》予未纳入管理制度表列范围的医疗仪器。有关证书的申请细节如下:

Caption: 有关证书的申请细节
仪器级别 总局接受的证书 申请表格 申请指引
II/III/IV 级的一般医疗仪器 和 D级的体外诊断医疗仪器 表列证书 MD-C2&3&4, MD-IVD [GN-02] 第 II, III & IV 级医疗仪器表列指南
[GN-06]体外诊断 医疗仪器表列指南
I级的一般医疗仪器 和 A/B/C 级的体外诊断医疗仪器 致总局证明书 MD-CFDA 《致总局证明书》的申请指引 (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