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仪器科已于2025年1月21日易名为医疗器械科。此外,本网站内容涉及「医疗仪器」或「仪器」的描述亦已逐步改为「医疗器械」或「器械」,如有查询可联络医疗器械科。)
医疗器械通常是指具有一个医疗目的的产品,它涵盖的种类繁多,包括精密如医护人员使用的心脏起搏器,以至简单如市民在市面上容易买到的绷带和温度计。
基本上,医疗器械是指用于人体作诊断、预防、治疗、监察疾病或创伤,或作康复用途,或用以检查、取代及改变身体结构或功能的任何器械、设备、工具、材料或其他物件,但不包括药物。医疗器械亦包括用作检验来自人体样本的器械,以不同的形式提供诊断,监测和兼容性的目的,当中包括分析仪、试剂,校准品,控制材料,样品容器等,这些都是属于体外诊断医疗器械。
对医疗器械的规管亦适用于医疗器械的配件。不过,用作为动物治疗或诊断疾病及伤势的器械,则不归入在医疗器械行政管理制度下医疗器械的范围内。
更多详情,请参考国际医疗器械监管机构论坛(前身为全球协调医疗器械规管专责小组)所建议的医疗器械完整定义。
香港目前并无特定法例规管医疗器械的制造、进口、分销、供应或使用。然而,视乎有关产品的性质和特点,一些产品可能会受现行法例的管制,例如《药剂业及毒药条例》(第138章),《辐射条例》(第303章)以及《电讯条例》(第106章)。
现时有关医疗器械的主要问题如下:
鉴于以上所述,本港需要制定适当的规管制度,以规管医疗器械在香港的供应。
我们力求在消费者享有足够选择与向公众提供安全、有效且能发挥原拟性能的医疗器械两者之间取得平衡。政府亦注意到施加规管对医疗器械业界及使用者所带来的潜在成本影响。因此,我们参考国际医疗器械监管机构论坛这个相关国际组织在医疗器械方面所建议的统一国际标准,提出一个具有成本效益,以风险为本的规管方法。规管程度将以器械的风险水平相应增减。
澳洲、加拿大、欧洲、日本和美国等许多国家和地区,已经设立本身的医疗器械规管制度。中国、印尼、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南韩和泰国等亚太区国家,亦已各自推行这方面的制度。
国际医疗器械监管机构论坛(前身为全球协调医疗器械规管专责小组)是来自世界各地的医疗器械监管机构所组成的自愿团体。他们一起在全球协调医疗器械规管专责小组的基础上开展工作,其目的是加快国际间医疗器械法规的协调和衔接。国际医疗器械监管机构论坛的成员国包括澳洲、巴西、加拿大、中国、欧盟、日本、俄罗斯、新加坡、南韩和美国。
根据国际医疗器械监管机构论坛所拟定之医疗器械分级原则,医疗器械(包括一般医疗器械及体外诊断医疗器械)按其原拟用途的相关风险分为四级,第IV级一般医疗器械/第D级体外诊断医疗器械的风险最高,第I级一般医疗器械/第A级体外诊断医疗器械的风险最低。
详情请参考一般医疗器械分级及体外诊断医疗器械分级。
本署网站亦载有已分级的一般医疗器械例子和已分级的体外诊断医疗器械例子(请注意:被列出的例子只作说明用途,个别一般医疗器械或体外诊断医疗器械之分类将取决于其设计、原拟用途及在下一个问题中所提及的各项因素)。
医疗器械按其原拟用途的相关风险分级。一般而言,风险水平要视乎器械的设计和原拟用途而定。
就一般医疗器械而言,每件医疗器械的实际分级亦受到以下某个或几个因素所影响,例如器械接触人体的时间、侵入程度、器械有否向病人输注药物或输送能源、是否要在病人身上产生生物反应,及产生局部还是全身影响(例如传统缝合线还是可吸收缝合线)等。这些个别或综合因素均可能影响着器械的分级。
就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而言,每件医疗器械的分级取决于以下因素,例如使用者的背景知识、资料对诊断的重要性和结果对个人及公众健康的影响。
详情请参考一般医疗器械分级和体外诊断医疗器械分级。
所有医疗器械均带有一定程度的风险,以致有可能在特定情况下产生问题。因此,规管程度必须兼顾使用医疗器械的相关风险和好处。分级规则会把医疗器械分为不同级别,并据此作出不同程度的规管,以免对业界构成不必要的负担,并让本港消费者可以接触最新医疗器械科技。
个别医疗器械所属的级别是决定规管模式的重要因素,例如根据级别决定是否需要在推出市面前作出审批及/或在推出市面后进行监察等。由于个别医疗器械的分级视乎原拟用途的相关风险,因此最好由制造商按照一般医疗器械分级或体外诊断医疗器械分级提供这项资料。
本署网站亦载有已分级的一般医疗器械例子和已分级的体外诊断医疗器械例子(请注意:被列出的例子只作说明用途,个别一般医疗器械或体外诊断医疗器械之分类将取决于其设计、原拟用途及其他因素)。
医疗器械行政管理制度是卫生署自2004年起设立的一套自愿行政管理制度,藉以为设立长远的医疗器械法定规管架构作准备。该制度包括多项行政管理措施,例如医疗器械及贸易商的表列制度和医疗器械事件呈报制度。
如欲申请成为表列本地负责人、本地制造商、进口商或分销商,可在本署网站下载申请表格,填妥后连同以下文件向卫生署提交:
本地负责人表列申请须连同一般医疗器械或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表列申请一并递交。有关进一步的详情,请参阅医疗器械行政管理制度概览。
有关进一步详情,请参阅本地制造商表列事宜指南。
有关进一步详情,请参阅医疗器械进口商表列事宜指南及分销商表列事宜指南。
卫生署可在下列情况下,有权酌情把器械从「医疗器械列表」上永久或暂时删除–
认证评核机构意指获卫生署认可的机构,有资格对医疗器械及贸易商之品质管理系统进行认证评核,以决定受评器械及贸易商之品质管理系统是否符合医疗器械行管制度的有关规定。卫生署认可的认证评核机构名单可在本署网站找到。
如产品包含人類血浆或红血球,一般被称为组合产品。对于这些组合产品,不同司法管辖区对组合产品可能有不同的规管。详情请参阅指南文件第GN-01号《医疗器械行政管理制度概览》第3.2节。
一件产品是否属于医疗器械乃取决于该产品制造商的声称、原拟用途及产品设计原理等,这些资料通常包含在产品的技术文件或标签内。如该产品符合《医疗器械行政管理制度中的定义及缩写》(指南:
GN-00)有关医疗器械的定义,即属于「医疗器械行政管理制度」中的医疗器械。GN-00可于以下网站下载:
https://www.mdd.gov.hk/sc/useful-information/issued-documents-under-mdacs/index.html
在以下网站上,载有一个网上程式,以协助判断产品是否属于医疗器械:
https://www.mdd.gov.hk/sc/mdacs/online-tools/is-your-product-a-medical-device/index.html
请注意,一般医疗器械是指除体外诊断医疗器械以外的医疗器械。有关体外诊断医疗器械的定义,请参阅指南GN-00。
有关一般医疗器械的分级规则,请参阅《一般医疗器械分级》(技术参考文件:TR-003),该文件可于以下网站下载:
https://www.mdd.gov.hk/sc/useful-information/issued-documents-under-mdacs/index.html
在以下网站上,载有一个网上程式,以协助判断一般医疗器械的级别:
https://www.mdd.gov.hk/sc/mdacs/online-tools/general-medical-device-classification-program/index.html
请注意,现时「医疗器械行政管理制度」不包括表列第I级一般医疗器械。
关于填写一般医疗器械表列申请表和申请表列所需的文件/资料的指引,请参阅《第II/III/IV级一般医疗器械表列指南》(指南: GN-02),该指南可从以下网站下载:
https://www.mdd.gov.hk/sc/useful-information/issued-documents-under-mdacs/index.html
表列申请必须由本地负责人在医疗器械科网站上的医疗器械资讯系统中提交。
有关本地负责人的要求和责任,请参阅《医疗仪器行政管理制度概览》(指南: GN-01),该指南可从以下网站下载:
https://www.mdd.gov.hk/sc/useful-information/issued-documents-under-mdacs/index.html
有关医疗器械资讯系统的资料,请浏览以下网站:
https://www.mdd.gov.hk/sc/mdacs/mdis/index.html
一件产品是否属于体外诊断医疗器械乃取决于该产品制造商的声称、原拟用途及产品设计原理等,这些资料通常包含在产品的技术文件或标签内。如该产品符合《医疗器械行政管理制度中的定义及缩写》(指南:GN-00)有关体外诊断医疗器械的定义,即属于「医疗器械行政管理制度」中的体外诊断医疗器械。GN-00可于以下网站下载:
https://www.mdd.gov.hk/sc/useful-information/issued-documents-under-mdacs/index.html
有关体外诊断医疗器械的分级规则,请参阅《体外诊断医疗器械分级》(技术参考文件:TR-006),该文件可于以下网站下载:
https://www.mdd.gov.hk/sc/useful-information/issued-documents-under-mdacs/index.html
在以下网站上,载有一个网上程式,以协助判断体外诊断医疗器械的级别:
https://www.mdd.gov.hk/sc/mdacs/online-tools/in-vitro-diagnostic-medical-device-classification-/index.html
请注意,现时「医疗器械行政管理制度」不包括表列第A级体外诊断医疗器械。
关于填写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表列申请表和申请表列所需的文件/资料的指引,请参阅《第B,C及D级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表列指南》(指南:GN-06),该指南可从以下网站下载:
https://www.mdd.gov.hk/sc/useful-information/issued-documents-under-mdacs/index.html
表列申请必须由本地负责人在医疗器械科网站上的医疗器械资讯系统中提交。
有关本地负责人的要求和责任,请参阅《医疗仪器行政管理制度概览》(指南: GN-01),该指南可从以下网站下载:
https://www.mdd.gov.hk/sc/useful-information/issued-documents-under-mdacs/index.html
有关医疗器械资讯系统的资料,请浏览以下网站:
https://www.mdd.gov.hk/sc/mdacs/mdis/index.html
本地负责人必须在医疗器械表列届满前至少12周但不多于一年内提交医疗器械表列续期申请。申请须在医疗器械科网站上的医疗器械资讯系统中提交。有关医疗器械资讯系统的资料,请浏览网站:
https://www.mdd.gov.hk/sc/mdacs/mdis/index.html
医疗器械表列的改动申请必须根据《表列医療器械的改动指南》(指南:GN-10)的要求由本地负责人提交。GN-10可从以下网站下载:
https://www.mdd.gov.hk/sc/useful-information/issued-documents-under-mdacs/index.html
改动申请,包括支持资料(如适用),例如检测报告、临床评估报告、风险分析报告、本地负责人委任函、使用说明、标签、特别表列资料、ISO
13485证书、认可的上市许可等,须在医疗器械科网站上的医疗器械资讯系统中提交。有关医疗器械资讯系统的资料,请浏览网站:
https://www.mdd.gov.hk/sc/mdacs/mdis/index.html
医疗器械表列的除名申请应由本地负责人在医疗器械科网站上的医疗器械资讯系统中提交。有关医疗器械资讯系统的资料,请浏览网站:
https://www.mdd.gov.hk/sc/mdacs/mdis/index.html
一般来说,任何事件符合以下条件,均视为医疗器械行政管理制度下须呈报的医疗事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医療器械科呈报:
有关须呈报医疗事件的详情,请参阅本地负责人医疗事件呈报指南。
卫生署将密切监督本地负责人、本地供应商和制造商的调查进度。调查报告可能会揭示有关器械未能预计的问题,并导致以下行动,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回收,用户手册修订和器械修改等。卫生署将监控纠正及预防行动的实施情况,预防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安全纠正行动意指由制造商因技术或医学理由,而作出的纠正行动,以防止或减少有关已推出市面医疗器械导致严重医疗事件的风险,可能包括:
本地负责人应在制造商或监管机构发出产品回收及安全通知后十个历日内尽快通知卫生署有关产品回收及安全通知的细节(例如受影响的产品是否在香港供应),以及在香港采取的行动。本地负责人须跟进个案,并按卫生署的要求提交进度报告,直到个案结束为止。建议本地负责人先作好安排,使得在制造商发出产品回收及安全通知的四小时内以电邮通知卫生署。
目前,香港并无特定法例规管医疗器械的临床研究。不过,视乎器械的性质而定,有些器械或须受到若干现有法例所规管。制造商或贸易商亦须考虑进行临床研究机构相关的要求及规定。